临沂市河东区村民实名举报问题局长

时间:2016-4-28来源:检查诊断 作者:佚名 点击:

临沂市河东区:村民实名举报“问题局长”

近日,本报接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区村民臧本兴的来信,反应临沂市河东区总工会原副主席郑美龄(现任职河东区文广新局副局长)涉嫌贪污农民工的出国保证金200余万元,农民工从2012年至今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接到来信后,本报遂派前去调查采访。

臧本兴告知,2008年1月份,经临沂市委1领导介绍,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准备在其老家设立一个出国劳务报名点。考虑到是河东区总工会出面设立的报名点,属于政府行动,比较可靠,臧本兴也就同意了。在报名点设立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前后有近80余名农民工找到臧本兴报名出国打工,臧本兴一共交给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白癜风的医院务中心出国保证金186.5万元。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出具收据,并盖有单位财务公章。

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收取这笔费用后,与每位农民工都签订了出国劳务合同,合同还约定,如果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不能将农民工外派国外成功,需要全额退款。时任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的郑美龄也和臧本兴保证,半年以内将农民工全部外派出国打工。

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收到农民工保证金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法将农民工外派出国打工。农民工得知没法出国务工后,遂找到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讨要出国保证金,屡次讨要未果。无奈之下,2008年12月,百余名农民工到临沂市政府、河东区政府上访讨要出国保证金,后在相干领导的关注下,河东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就此事立案侦察。

根据臧本兴从河东区法院调取的(2009)临河刑初字第197号判决书显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郁夫在担负临沂市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于2008年5月份私自挪用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收取的农民工出国保证金80万元,借给天津市红桥区红塔寺桃花园东里15号楼3门102号的姜永华,后姜永华经张郁夫催要归还20万元,现有60万元至今未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郁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动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

河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系由河东区总工会投资3万元于2006年成立。2007年4月,郑美龄承包经营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期间,郑美龄约请被告人张郁夫到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工作。2008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张郁夫未经郑美龄同意私自将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收取的出国农民工保证金80万元借给朋友姜永华用于买房。同年6月,姜永华归还20万元。2009年5月11日追还6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郁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动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郁夫挪用资金已全部追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郁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通过以上判决书不难看出,河东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立案侦察后,发现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张郁夫涉嫌挪用单位资金80万元,这80万元是在公安机关参与后才追回的。表面看来,似乎是由于张郁夫挪用了单位资金,才致使农民工的出国保证金没法讨回的。

臧本兴告知,事实并不是完全如此,由于张郁夫挪用的资金,只是这些保证金的一小部分。据他了解,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不只是单单收了他这一家的出国保证金,还收了其他县区的很多家,总计金额400多万元,并且也都没有退还。后来由于各地农民工不断地到河东区信访局上访,在2010年的2月份、2011年2月份、2012年2月份,有河东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在场,郑美龄依照各家所交保证金的比例数,曾兑付过一部分钱,三次加起来一共不到200万元,剩下的那200多万到了哪里去了?身为负责人的郑美龄至今没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从2012年2月份至今,不管农民工怎样上访,再也不见郑美龄给农民工退还出国保证金,臧本兴经多方打听得知,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已注销,郑美龄本人则调离河东区总工会,现在任职河东区文广新局副局长。臧本兴告知,相干组织部门的如此做法,不过是想保护郑美龄,让她脱离这个是非之地,但却苦了这些农民工,200多万的血汗钱讨要无门。

根据臧本兴提供的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郑美龄,业务范围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章程显示,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为区总工会的内设机构,由民政局、劳动局进行职业资质认定后成立的;中心负责人由区总工会任命,其工作人员实行公然招聘,择优录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专款专用,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做到账目清、用处明、公道使用。

本报的法律顾问王律师告知,通过河东区法院判决书和臧本兴提供的相干证据可以证实以下几个问题:1,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是河东区总工会的内设机构,郑美龄是区总工会任命的法人代表,该服务中心从事农民工出国劳务的经营活动,属于超范围经营;2,单位收取的农民工出国保证金应为专款专用,郑美龄作为单位负责人,对下属私自挪用公款居然事前不知情,说明单位管理不严,履行财务制度不到位,应承当领导失职,若其对农民工出国保证金的去向不能做出公道说明,则涉嫌贪污。

本案中,若郑美龄能够对收取的出国保证金的去向做出公道说明,那末农民工也可以起诉河东区总工会讨要出国保证金,同时追加郑美龄为被告。

臧本兴告知,由于这80多户农民工的出国保证金是他收上来交给河东区总工会就业服务中心的,自从听说保证金要不回来的那天起,他就再也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由于他几近每天都要面对前来讨要出国保证金的农民工。而当他到河东区信访局去打听什么时候能给处理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永久是先等着,和领导汇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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