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婚姻家庭律师郑世勇被误解的法律常识
一、正确认识“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是,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二、“非法同居”的类型
“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三、如何正确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
1、对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道德上现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
2、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律师提示:
同居随着生活的改变逐渐被人们所承认,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居不触犯任何法律的规定,因此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只是,在同居前还是需要慎重考虑,毕竟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处理。所以,如果有结婚的打算还是结婚吧,没有结婚的打算那就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在保证权益的基础上避免出现更多的纠纷,伤害彼此的感情。(转自公号:法律常识,ID:Study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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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郑世勇律师执业证号(),贵州遵义人,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律本科学历,曾当过中学语文教师、校长、做过生意,办过培训,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大量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业务,个人及单位法律顾问。
先后担任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三亚江南学校、陵水某材筑材料有限公司、三亚某制品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投资者连先生、陈先生、王先生、魏女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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